安徽砂石骨料生产线: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4月10
【章名】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和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鼓励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合资、合作或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级人民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引导内外投资者来本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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