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启用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新版许可证由部负责印制,相关费用(含邮寄费)由部统一支付。
旧版许可证版式不再使用,旧版许可证由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收集、销毁。
依法发放的仍在期内的旧版许可证继续,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版许可证。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使用许可证的,应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需求单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部指定承印单位;同时,将盖章后的需求单原件报部备案。承印单位依需求单将许可证配送至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配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新版《采矿许可证》样张如下:
正本 ↓
副本 ↓
(正面)
副本 ↓
(反面)
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样张如下:
正面 ↓
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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